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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枫桥经验" 助力平安栾川】调解员说法——邻居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构成侵权吗?
河洛快讯
2024-09-04 18:57:38

李某某在庙子镇某小区四楼东户居住,经常在入户门口楼道内放置一些闲置物,多次出现物品丢失现象,李某某遂在自家入户门上方安装摄像头,该摄像头拍摄范围涵盖李某某家的入户门前及楼道的公共空间。邻居刘某认为李某某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涵盖了自己家门口的空间,因为监控的存在,使得刘某及其家人的部分行踪信息一直处于被李某某知悉的状态,侵扰了刘某的生活安宁,给刘某一家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要求李某某将摄像头拆除,双方产生纠纷。

调解员了解事件经过之后,对李某某开展劝说和普法教育: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相关,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经调解,李某某同意将摄像头拆除。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调解员提示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对个人私密信息保护的需求逐步提高,监控设备的普及度也越来越高。如果在家门口、窗户及外墙等地方安装监控设备,一定要注意设备安装的方式、角度和监控的范围,不能影响周围邻居,侵犯他人的隐私。另外,如果需要安装的监控无法避免会拍摄到邻居生活画面时,应当及时告知摄像头监控范围内的邻居,并征得对方同意,避免造成邻居心理上的反感和不悦,尽量做到不影响他人私生活安宁。(来源 栾川县司法局)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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