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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弃车逃跑?“醉”上加“罪”!
孟州市法院
2024-09-11 18: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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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总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近日,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22日,

被告人张某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轿车,

沿孟州市某饮料厂西厂区南侧道路

由东向西行驶时,

发现前方交警设卡检查后

弃车向东逃跑,后被交警抓获。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03.66mg/100ml。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孟州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醉驾,绝非儿戏,它是对生命的极端漠视,对社会法律的公然挑战。醉驾认定标准与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根据酒量大小来判定是否酒驾或醉驾,是毫无科学依据的。同时,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多喝水并不能冲淡肺部气体的酒精含量。每一起醉驾事故,都是对无辜生命的无情摧残,对家庭幸福的残酷剥夺。它不仅仅是一项违法行为,更是对社会公德和道德底线的严重践踏。无论你身处何种情境,都请坚决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编辑  王卫芳 陈慧丽

责任编辑  沈昕

审核  李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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