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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被踹伤,狗主人索赔6万元!法院判了→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2024-09-13 20:53:30

去年年初,家住北京房山的刘女士搭乘电梯下楼时,被同楼居民的宠物狗咬伤。令刘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这次意外竟让本来是原告的她成了被告。这是怎么回事?

电梯里宠物狗咬伤他人

狗主人赔付805元

据事发小区楼道内的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当天早上7时许,电梯门打开后,刘女士刚走进去几秒钟,便扶着自己的小腿退了出来,而在她旁边同样等着下楼的另一名住户没有进去。

从另一个角度可以看到,此时,电梯里同楼居民王女士牵着她的两条宠物狗,并没有其他人。

见刘女士要进电梯,王女士先是挡了一下,说有狗,劝她不要坐这趟电梯。但刘女士着急上班,就进去了。之后,一条狗绕到刘女士身后,咬了她的小腿,刘女士随即将狗一脚踢开。

经检查,刘女士的伤被诊断为“右侧小腿犬咬伤”,医生建议她“休息三天,门诊复查”。刘女士打了狂犬疫苗,并自己支付了医药费。

刘女士认为自己被狗咬了,反踢这个狗,是没有任何过错的,要求狗主人王女士赔偿,但双方没有就此达成一致。之后,刘女士把王女士诉至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一万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因为报警了,是有验伤的,刘女士的小腿上有一个青紫的伤口,所以案子里面也认定了小狗咬到了刘女士的事实。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王女士对自家的狗看管不力,致使小狗主动攻击刘女士,虽然现有证据并未直接显示小狗咬了刘女士,但是结合医院诊断、伤口照片、电梯录像和双方陈述等证据,法院可以推定是被告的狗咬了原告,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和影响工作的损失费用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仅支持合理部分。

2023年8月3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由被告王女士赔偿原告刘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5元。随后,被告王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狗主人称宠物狗遭到踢踹受伤

要求对方赔偿6万元

刘女士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了赔偿,她本以为事情就结束了,没想到狗主人王女士又将她告上了法庭。

王女士说,自己和对方因为小狗在电梯内发生争执后,对方一脚踢飞了自己的狗,狗因此受伤,治疗花费了800多元。

此外,王女士还表示,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小狗就像她的孩子一样,这些事情让她精神受到打击,最终导致病发住院。

王女士认为,被告刘女士踢狗的行为是有过错的,所以她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宠物狗的治疗费共计6万多元,并向自己道歉。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着被告刘女士踢狗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展开了讨论。针对原告的说法,被告刘女士并不认可。那么狗咬伤人,人又踢了狗,究竟是谁来担责?刘女士踢狗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养犬人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原告王女士在早高峰期间乘坐电梯,违反了规定,放任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

法院认为:

原告的狗咬伤他人是对他人的非法侵害,被侵害人有权针对该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

从事发过程的视频来看,被告刘女士只是对狗实施了一次踢开的行为,并没有明显击打、重踹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被告并不存在过错。

另外法官提到,确定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要分析刘女士踢狗的行为与原告生病住院治疗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还提出,当电梯门打开时,自己曾建议被告乘坐下一趟电梯,对方不听才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对此,法官表示,原告的这一说法并不合理。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要求被告进行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今年5月3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ID:cctvnewscenter)综合《法治在线》

监制/李浙  主编/张志达

编辑/隋邦科  校对/高少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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