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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台诗案纪实之五:苏轼究竟有没有犯罪?
吴钩
2024-09-19 13:56:40

前情回顾:

苏轼为什么会身陷“乌台诗案”?

乌台诗案纪实之二:苏轼下狱后的惶恐

乌台诗案纪实之三:苏轼被控犯了什么罪?

乌台诗案纪实之四:拯救苏轼

苏轼“乌台诗案”审了三个多月,于元丰二年十一月廿八日走完推勘的程序。案子进入“录问”的程序。十一月三十日,神宗派权发运三司度支副使陈睦为录问官,前往御史台录问,苏轼如果翻供,则案子将重新审理,但苏轼在录问时,“别无翻异”。于是,御史台以类似于公诉人的身份,将苏轼一案移送大理寺,由大理寺判罪。

这里体现了宋代司法的一项原则:鞫谳分司。即一起刑事案的“鞫”(审讯推勘)与“谳”(检法定罪)由两个不同的法官或法司独立进行,在“推勘”与“检法”这两道程序之间,还必须插入“录问”的程序。而且,推勘官、录问官、检法官三者之间,不得存在亲嫌关系,不得事先商议案情。宋政府建立这套“鞫谳分司”制度,目的自然是为了防范司法腐败与法官滥用权力:“狱司推鞠,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御史台在提交给大理寺的“乌台诗案”《根勘结按状》上,列出了已经查明的苏轼的四条罪状:

1)苏轼与驸马王诜存在不正当的钱物往来。

2)苏轼在上皇帝谢表中诋毁朝廷。

3)苏轼作诗赋等文字“讥讽朝廷及谤讪中外臣僚”,并寄送王诜等友人,甚至镂板印行。

4)苏轼到御史台狱后,在接受审问时,“累次虚妄不实供通”。 

不过大理寺在检法定罪时,并没有认定苏轼的第一条罪状,也许大理寺认为苏轼与王诜之间的钱物往来属于正常范围内的人情交往,不是“入己赃罪”;也许大理寺是按“据状鞫狱”的司法原则拒绝了御史台的追加罪名,因为宋朝法律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御史台对苏轼的第二、第三与第四项控罪,则得到大理寺的认定。

大约十二月中旬,大理寺对苏轼案作出裁决:

1)“准敕,臣僚不得因上表称谢,妄有诋毁”,不过宋朝法律未对这一行为指定刑名,大理寺将其归为“不应为”,“准律不应为事理,重者杖八十断,合杖八十” 。

2)苏轼“作诗赋及诸般文字寄送王诜等,致有镂板印行,各系讥讽朝廷及谤讪中外臣僚。准敕,作匿名文字,嘲讪朝政及中外臣僚,徒二年”。

3)苏轼“到台累次虚妄不实供通,准律,别制下问按推,报上不以实,徒一年;未奏减一等,合杖一百”。

4)从八月三十日开始,苏轼“便具因依招通”,属于“按问欲举自首”,可减刑:“准《刑统》,犯罪按问欲举而自首,减二等。合比附。”苏轼作匿名文字谤讪朝政及中外臣僚,本当徒二年(即上述第2点),比附减等后,只徒一年。

5)综上合计,苏轼应处“徒二年”之刑。

6)士大夫有以官抵刑的特权:“准律,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苏轼可用“夺官”的方式抵换刑罚,合追二官,勒停。

7)苏轼所犯各事的时间均逢神宗大赦,“会赦当原”,苏轼应该免罪释放 。

这便是大理寺对苏轼案作出的裁决意见。换言之,御史台抓了苏轼,辛辛苦苦审了三四个月,移送大理寺定罪时,大理寺却裁定:苏轼之罪“当徒二年”,以官换刑,“合追二官”,又“会赦当原”,可“原免释放”。

讲到这里,我要特别说明:时任知大理卿事、坚持判苏轼免罪的官员,叫做崔台符,是一位明法科出身的变法派法官,王安石的追随者。我们还记得熙宁初的“阿云狱”之争吗?在那场司法大争论中,王安石坚持谋杀已伤的行为适用自首减刑之法,“举朝以为非”,崔台符却举手加额,说:“数百年误用刑名,今乃得正。” 因此得到王安石赏识、重用。

苏轼虽然没有直接参与“阿云狱”之争,但他显然是站在王安石的反对者一边的。他的好友蔡冠卿时任知大理少卿,屡与王安石议刑名不合,是“阿云狱”刑名之争中极力反对王安石的大理寺司法官之一。熙宁三年,蔡冠卿因为失入人死罪(未决)而被贬知饶州,苏轼写诗相赠:“怜君独守廷尉法,晚岁却理鄱阳柁。”将蔡氏出守小郡的原因归为“屡与朝廷争议刑法,以致不进用” ,暗示是受了王安石的打击报复。苏轼此诗,可以用“颠倒黑白”来形容。

而对崔台符,因为他是新党中人,苏轼、苏辙兄弟都给予了恶评。在所谓的“元祐更化”期间,旧党执政,苏轼将崔台符与吕惠卿、李定、蔡确等人列在一块,归入应当斥逐的小人名单 ;苏辙则宣称崔台符昔日主政刑部,“所断刑狱,冤枉过半” ,不知在苏辙看来,崔台符对“乌台诗案”的裁断算不算冤枉?

铁的事实是,崔台符并没有在“乌台诗案”中对政敌苏轼落井下石,而是坚持严格依据法律,裁定苏轼免罪释放,维护了苏轼的合法权利。而那些平日与苏轼一唱一和的保守派士大夫,除了与苏家世交的三朝元老范镇、张方平之外,几乎没有一个人站出来替苏轼辩解。

再说大理寺对苏轼案的判决公布后,御史中丞李定立即提出异议:

轼起于草野垢贱之余,朝廷待以郎官馆职,不为不厚,所宜忠信正直,思所以报上之施,而乃怨未显用,肆意纵言,讥讽时政。自熙宁以来,陛下所造法度,悉以为非。古之议令者,犹有死而无赦,况轼所著文字,讪上惑众,岂徒议令之比?轼之奸慝,今已具服。不屏之远方则乱俗,再使之从政则坏法。伏乞特行废绝,以释天下之惑。 

御史舒亶则对受“乌台诗案”牵连的驸马王诜提出弹劾:

驸马都尉王诜,收受轼讥讽朝政文字及遗轼钱物,并与王巩往还,漏泄禁中语。窃以轼之怨望、诋讪君父,盖虽行路犹所讳闻,而诜恬有轼言,不以上报,既乃阴通货赂,密与燕游。至若巩者,向连逆党(指赵世居狱),已坐废停。诜于此时同罣论议,而不自省惧,尚相关通。案诜受国厚恩,列在近戚,而朋比匪人,志趣如此,原情议罪,实不容诛,乞不以赦论。

由于御史台的强烈抗议,案子送审刑院复核。审刑院顶住御史台的压力,维持了大理寺的判决。

元丰二年十二月廿六日,神宗发出御批:“某人(即苏轼)依断,特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 团练副使本为唐时设立的军职,宋代沿置,改为无职掌的闲职,一般用于安置贬谪的官员。有研究者指出,出自神宗旨意的这一最终裁决包含了两层意思:首先,“‘依断’表明皇帝认可司法机构对苏轼‘当徒二年,会赦当原’的判决,本应‘原免释放’”;其次,“特责”又显示神宗皇帝“也许考虑到此案的政治影响,或者御史台的不满情绪”,乃运用君主的合法特权,对苏轼酌情作出处分。 

在“特责”苏轼的同时,那些收受苏轼讥讽朝政文字的官员亦被问责,其中以王诜、王巩、苏辙受到的责罚最重:王诜追两官勒停;苏辙贬监筠州盐酒税务;王巩贬监宾州盐酒务,“令开封府差人押出门,趣赴任” 。他们被重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漏泄御史台追摄苏轼的消息。至于其他人,则被罚铜二十斤、三十斤不等。

“乌台诗案”至此落幕。

本文节选自吴钩《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一书。有兴趣的朋友可点下面链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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