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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遗嘱的形式及法律效力
陈宝玲律师
2024-11-07 14:28:45
 #2024年的最后100天# 
 #创作挑战赛六期# 

文图:陈宝玲

一家人过节聚在一起,往往会谈起一些家事。春节期间接到父母如何立遗嘱才有效?遗嘱是不是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等方面的咨询,以上所咨询的问题,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各种遗嘱包括什么内容才有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法律还对那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进行了规定。对遗嘱撤回、变更,数份遗嘱及伪造、篡改、无效遗嘱的效力认定,附有义务的继承和遗赠等内容也予以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遗嘱是否必须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各种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经过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和公证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刊发于2023年2月3日汴梁晚报婚姻家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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