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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隐患 保安全】丨济源示范区2025年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曝光(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2025-06-05 13:37:47

总第2988期 2025年第248期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安全生产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案例在推动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指导排查安全风险隐患中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分批公布今年以来示范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或重大事故隐患。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全力筑牢生产安全防线。

济源市某煤矿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案

2025年4月10日至11日,济源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安委会第十八明查暗访组对济源市某煤矿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副井井口外15m处轨道阻车器不完好,不能正常关闭。

该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项:“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济源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煤矿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济源市某物流公司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5年4月18日,济源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安委会第十八明查暗访组对济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

1.隐患排查处置有待加强,企业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没有针对性,未发现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2.安全培训教育有待提高,部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掌握不清楚,工作职责不清楚;

3.豫UXXXX号车辆在外地测速卡扣超速,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

4.办公场所消防设施未及时维护。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济源市交通运输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出品: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安防减救办

制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统筹:王同朝

审核:张艳艳

编辑:胡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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