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业用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用水合作组织及相关经营者:
时下正值抗旱抢种关键时期,为规范农业用水价格行为,保障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市农业用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相关单位和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依法依规经营,切实维护农业用水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1、水电双传计量区农业用水价格标准:农业用水按照分类分档方式计价,具体标准详见各县区发改委文件。
2、以电折水价格:没有配备用水计量设施的井灌区,先通过“以电折水”方式过渡,农业用水价格(均含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按照分类分档方式计价,具体标准详见各县区发改委文件。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后,分类执行相应区域的农业水价。
三、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农业用水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农业用水价格、计价单位、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等信息,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四、禁止价格违法行为。严禁擅自提高农业用水价格,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责任
1、对不执行水价、电价的收费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对通过代收电费、在非电网直供环节收费等形式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收费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进行查处,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未落实水电费收费公示的收费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相关收费主体应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拒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农业用水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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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漯河市场监管
责 编:王麓棣 丨 校 对:张伟伟
统 筹:周鹤琦 丨 审 核:李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