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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按三个原则,减少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顶端财经
2024-09-30 13:37:51

顶端新闻记者 郭丁然 邹皓羽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南在维护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方面,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9月30日,在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巡视员雷生云对此问题进行了解答。

雷生云表示,为了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鼓励、支持、引导河南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和高质量发展《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从五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简化优化市场准入。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流动经营。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类自然人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和监管,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营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比如除涉及消防、燃气、建筑物安全等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事项外,按照随机、最少、合并原则,切实减少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实行统一供货的连锁企业(直营店)抽查结果可以通用,减少的对连锁企业不同门店的重复抽查检查。

原则上不在生产经营高峰期开展检查,严禁要求企业和商户配合开展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工作。

在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即首次实施某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的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三是严查违规收费行为。开展涉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收费专项治理,严查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金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领域违规收费行为。严查不按规定执行国家减费降负政策行为。

四是严厉打击不当谋利。从严审查涉嫌利用投诉举报谋取惩罚性赔偿、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

对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商品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可不予受理;举报上述行为的,可不予立案。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是持续优化保险保障。“我们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广‘助商保’,运用市场化手段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经营期间发生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公众责任等方面提供普惠保险服务。”雷生云说。

编辑: 施尚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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