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2024〕第19号
为规范用地报批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文件精神,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第10号)中第三项相关事宜调整公布如下:
三、拟征收土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小店镇王连屯村集体土地0.2298公顷,其中耕地0.0083公顷、园地0.0680公顷、其他农用地0.1237公顷、建设用地0.0298公顷。
除上述内容外,其他内容仍以2024年5月23日红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第10号)为准。
2024年10月31日
凤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凤政〔2024〕72号
为保障新乡市“四县一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东线项目(凤泉区段)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凤泉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水域及水利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涉及潞王坟乡王门村,四至范围:东至王门村林地,西至王门村林地、耕地,南至王门村耕地,北至王门村林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凤泉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归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确认、测绘。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凤泉区政府已对现场影像进行了锁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在实施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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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旗区人民政府、凤泉区人民政府(如涉版权请及时告知)
编辑|孟晶晶
责编|贠星臣
主编|过刚红
监制|刘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