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抢夺,以达到自己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行为犯法吗?近日,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教唆未成年人抢夺案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基本案情
“本以为我自己不动手,让‘小孩儿们’去抢手机,我就可以不受到刑事处罚了,现在想来真是后悔。”在办案检察官提讯王某时,其忏悔道。
2024年10月,辉县市、新乡市公安机关接到多起报案,称手机店内手机被抢夺,作案时两人通常一人在店内佯装看手机伺机抢夺,一人骑车在门口接应。经公安机关侦查,抢夺手机的都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之所以疯狂作案,是因为有“热心大哥”王某在背后指挥。
小轩、小冬等均为辍学在家的学生,父母平时疏于管教,结交了王某等有前科的人。王某对他们十分“照顾”,不仅请他们吃喝玩乐,还为他们提供住处。2024年10月以来,王某以帮他们垫付生活开支、处理违法犯罪支付费用等为由,教唆、胁迫他们到辉县、新乡、郑州等多家手机店抢夺手机,共抢得6部手机,价值29595元。
2025年2月18日,辉县市公安局向辉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此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教唆未成年人伙同他人抢夺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3月12日,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夺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4月15日,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检察官责令未成年人家长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孩子形成积极、健康的行为习惯,并与社区、公安等部门合作,共同致力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
检察官说法
虽然王某没有亲手实施抢夺,但他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容易成为一些想要规避责任、逃避处罚的人员教唆、胁迫、引诱实施犯罪的对象。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慎交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策划/审核 | 张保国、李蕊
稿件来源 |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 | 张雅岚、牛小高
新乡检察总第283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