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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商水县人民法院
2024-09-27 08:51:48

工程施工无标准,能否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劳务费?近日,商水法院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650元。


2023年2月,原告高某某为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系夫妻)自建房支壳子、扎钢筋建楼梯。施工完毕后,二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劳务款,剩余劳务款一直未支付。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时,二被告以建造的楼梯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商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将约定的工程完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款8650元未支付,由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辩解予以佐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的劳务款8650元,理由正当。关于被告辩称原告为其所建的室内楼梯不合格的辩解,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因被告认为原告为其建设的楼梯不合格,在没有委托相关机构对楼梯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也没有通知原告到场查看的情况下即找人将原告完成的楼梯全部砸掉,找人重新进行了整修。被告虽然提交了原告建设的楼梯照片,因原、被告双方对楼梯是否合格存在争议,在没有进行鉴定评估的情况下,无法仅凭几张照片即确认原告为被告建成的楼梯是否合格。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为其完成的楼梯不合格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如果被告认为原告为其建成的楼梯不合格造成损失,可在完善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65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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