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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郑州日报
2024-11-12 16:08:36

为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改进医疗服务,尽可能减少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间看病时不必要的重复医学检查检验,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联合发布通知,全省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60项检查结果,五大类82项检验结果列入互认清单。

所谓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统一技术标准、质控标准的前提下,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实现互认。此举旨在通过建立完善线下、线上互认平台,实现区域内检查检验结果的实时共享与互认,从而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减轻患者负担。当然,检查检验结果必须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的,医院医生将根据病情需要,对其进行评估和确认。

通知明确,互认范围包括:全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全省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

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规则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可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研判是否认可患者既有近期检查检验结果。

按照省卫健委、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河南省首批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清单”“河南省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此次共有60项影像学检查结果,以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体液分析项目、分子生物学五大类82项医学检验结果列入互认清单。

可不予以互认的情形包括: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编辑: 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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