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过重,在无可奈何之时,经常用一纸离婚协议,将房屋归并配偶一方,以避免财产被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此时,债权人怎么办?近日,示范区法院在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高压态势下,成功执行完毕一起“转移财产”案件,到位金额达23万元。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和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4月,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及家庭生活开支向原告刘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为2个月。2023年6月,两个月期限到期后,李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至开封市某法院。该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向该法院依法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法院经查询被告李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状态。
原告刘某又向开封示范区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示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于2015年购买开封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属于其婚前财产。李某与其妻子张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3年4月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及家庭生活开支;2023年6月债务到期。2023年7月2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包括室内所有家具家电),男方无条件配合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债权债务;还约定夫妻关系存续状态下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李某一人承担。
示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其名下的房产归属于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且李某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已对债权人刘某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故判决撤销被告李某、张某于2023年7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开封市某小区房产归属张某的行为;并判决张某在李某欠付原告刘某20万元欠款及利息的范围内履行清偿责任。
示范区法院判决后,李某和张某仍未履行债务,无奈之下,申请人刘某又向示范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甚至躲避执行。执行干警通过各种线索寻找被执行人行踪,并耐心劝说,亦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最终主动履行了其拖欠申请人刘某的20万元及利息,合计23万元,该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
天平在肩上,责任在胸中。示范区法院全体干警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宗旨,全力以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核领导:刘富
编辑部门负责人:王崇鹏
图片:严伟、王子恒
编辑:刘依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