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为牟利不惜以身犯险,
男子深夜趁无人之际,
多次盗窃附近旧厂房建材,
最终“身陷牢狱”。
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二人盗窃旧建材旧砖块的案件,最终被告人贺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被告人贺某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扣押的红色鸿迅牌电动三轮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贺某龙、贺某贵商量后,二人骑一辆电动三轮车,到焦作市某水泥厂老厂房倒塌围墙处,将散落在地上的旧红砖装到三轮车车斗里,卸到自家新宅处。当天共四趟偷旧红砖,每趟均装满同一电动三轮车车斗。之后短短一周内被告人贺某龙、贺某贵又两次骑同一辆电动三轮车,到同一地点,进行“搬砖”,并将雨布、迷彩帐篷等盗走。又隔两三天贺某龙又两次独自一人到该厂房盗窃旧钢管、木板,销赃后用于日常消费。
经鉴定,被盗600块红砖价值66元;废钢管价值887元。综上,被告人贺某实施盗窃五次,价值953元;被告人贺某贵实施盗窃三次,价值66元。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龙、贺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前三次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龙、贺某贵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贺某龙、贺某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龙、贺某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龙、贺某贵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贺某龙、贺某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马村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君子爱“材”取之有道,如若取之无道,则会陷入淤泥当中。切勿心存侥幸盗窃建筑材料从中牟利,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供稿:常晨光
编辑:刘佳兰
审核:崔广华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