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和鉴定费共计 160280元。
2024年12月15日,在国道329线商水县黄寨镇周庄村路口处,田某某驾驶某汽车服务公司小型轿车与赵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某汽车服务公司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某付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限额为328048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拒,原告诉至商水法院。
经机动车鉴定公司评估,原告车辆损失为149080元,鉴定费11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均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现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49080元、评估费112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