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省级文化产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河南省财政厅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属于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执行期限至2028年。
第三条 资金采取项目补助、绩效奖励、融资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出资、资本金注入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 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下达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监督指导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信息等。
省委宣传部侧重于文化产业等重大综合性项目、文化科技融合示范类项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视听、网络文化等方面项目,国有文化企业项目,转企改制企业项目,内容创新创造类项目,文化产业数字化迭代升级类项目等。
省文化和旅游厅侧重于文化产业发展链群、文化旅游融合项目,文化创意类项目,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类项目,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项目,文化产业赋能城市更新项目,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项目等,文旅精品演艺项目,重大动漫产业项目,文旅融合发展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等专业性项目。
市县宣传、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管、绩效管理、结项、资金拨付等工作。
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具体工作,认真做好项目的决策、结项等工作,自觉接受宣传、文化和旅游、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管等。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所实施的项目;支持建立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的重点项目;支持文化与旅游、科技等深度融合的项目;支持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城市更新项目;支持河南出版基金、文化类政府投资基金等出资项目。
(二)文化产业主体培育。支持文化企业对标一流、争先创优;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培育、文化企业整合重组、文化存量资产盘活、资本市场对接等壮大市场主体项目;支持文化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转型升级项目;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文化企业成为优秀市场主体。
(三)产业发展集聚平台打造。文化产业链群、文化产业园区、文旅集聚发展区、文化服务综合体、文化创意街区、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会展服务、产业孵化等平台建设发展项目。
(四)新型文化业态培育。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产业,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以及文创设计成果转化中社会效益明显、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项目。
(五)文化金融服务。文化信贷准备金注入、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文化金融服务项目。
(六)文化产业市场拓展。支持开展或参与全国性、全省性重大文化产业活动,支持文化出口以及开展全省性重大对外文化贸易活动,支持培育文化消费市场、提升文化消费水平。
(七)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国有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填报申报材料,经同级党委宣传部或文广旅局审核汇总后,按申报通知要求,分别报送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九条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职责分别组织评审,将拟支持项目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后(涉密事项和敏感信息除外)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审批后,会同省委宣传部或省文化和旅游厅下达预算。
第十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按要求做好资金管理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一经下达,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对跨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宣传、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随同项目申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宣传、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第十七条 各级宣传、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做到专款专用、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九条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