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改进保险公司财务再保险业务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33号),旨在规范财务再保险合同行为、明确财务再保险相关方责任、加强财务再保险监管。
什么是财务再保险?在《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财务再保险(Financial Reinsurance)的范围:“(一)本通知所称财务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签订的主要转移保险产品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从而有效改善分出公司偿付能力的再保险合同。”
在合同行为方面,《通知》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1、风险综合评级要求: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其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需分别达到C类及以上和BB类及以上。
2、偿付能力改善限制: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通过存续有效财务再保险合同合计直接改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过30个百分点,超过部分不予认可。
3、收入比例限制: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因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获取的收入占上一会计年度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30%。
4、境外分入公司担保要求:对于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为境外保险公司的,该境外公司最近一年内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级,并应就其分入的财务再保险业务向分出公司提供存款资金或备用信用证等担保。
5、禁止违法违规行为:(1)合同实际有效期限短于5年;(2)分出公司减少或消除分入公司应承担的赔付责任,或给予分入公司在分出公司损失上升、偿付能力较大幅度下降等情形下,单方面更改合同条款或提前终止合同的选择权;(3) 签订“阴阳合同”、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4)通过财务再保险合同进行监管套利、粉饰财务指标或经营数据。
在明确财务再保险相关方责任方面,《通知》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1、董事会审议: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前,应逐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财务负责人和总精算师责任: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精算师应向董事会、管理层报告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的目的、费用(收入)、影响等情况,并对财务再保险合同的合规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会计核算、偿付能力计算的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
3、偿付能力改善方案: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后,董事会应制定偿付能力改善方案,切实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
4、加强监测和管理: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境外保险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的,应加强财务再保险境外分入公司之间关联关系的监测,强化境外分入公司业务集中度和信用风险管理。
5、审慎确认和计量: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应严格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要求,使用合理的投资收益率等参数和精算假设,审慎确认财务再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认可资产、认可负债的影响,审慎计量相关风险最低资本。
6、保持一致性: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同一财务再保险合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会计核算、偿付能力实际资本或最低资本的认定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7、信息披露: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应在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告、精算报告、偿付能力报告中对存续有效的财务再保险合同进行专项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再保险合同转移的风险、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等内容。
8、外部审计: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的财务再保险信息发表审计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再保险合同的合规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会计核算、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计算的准确性。
在加强财务再保险监管方面,《通知》提出了以下具体措施:
1、报告制度: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如实报告相关重要信息,包括财务再保险合同交易对手、目的和预期效果等。
2、督促审慎经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密切关注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业务经营和投资情况,督促公司审慎经营,严禁公司盲目扩张业务规模和激进投资。
3、分入公司监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密切关注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的分入规模、转分保情况及偿付能力充足水平,督促公司切实履行财务再保险合同义务,加强风险管理。
4、监管检查和处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保险公司财务再保险业务的监管检查,对于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行为的,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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