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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清丰县法院执行典型案例(四)
清丰县人民法院
2024-10-04 17:40:22

【基本案情】

关于申请人安阳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查明,清丰县法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豫0902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告欠原告钢材款及垫资提成共计为1300万元,被告于2023年4月7日支付200万元;剩余的1100万元由被告分五期支付,自2023年5月份开始每月的30日前支付原告220万元至2023年9月30日付清。因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清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本案在执行立案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手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公司及其分公司合计843万余元,双方于2024年1月2日达成和解。2024年2月19日,因被告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原告向清丰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承办法官了解到被执行公司有履行的意愿,但其与其名下分公司均由多有在建项目推进,迫于工程建设压力,资金流紧张,若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影响其正常参与招投标资格,还会在其征信记录留下不良记录,严重影响其在建工程融资,甚至可能会造成工程烂尾、买房人房屋不能如期交付等后续一系列恶劣影响。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经与申请人沟通,决定暂时不对被执行人“纳失”。被告多方筹措,本案在执行到位81.7万余元,双方于2024年8月13日再次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属建筑工程行业,除涉及案件外,还应考虑案件外的利害关系,考虑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案中应审慎采取“纳失”措施,灵活运用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用汗水和智慧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企业的路更加宽广、更加光明,让企业维权既有“温度”,更显“力度”。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 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执行局

编辑:郭世冉

初审:刘亚茹

复核:韩丽敏

终审:佘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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