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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帮”一时,“害”一世:警惕“帮信”罪陷阱
孟州市法院
2024-09-19 17: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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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不法分子借用他人银行卡用于洗钱活动或者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所得的赃款。倘若有人告诉你,只需借用银行卡就可以实现“躺平赚钱”,你是否会心动?实际上,这种“躺平赚钱”的方式可能会让你沦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近日,孟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份,

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

使用银行卡

用于网络违法

犯罪的情况下,

仍带着杜某、曹某、李某

分别到

福建省云霄县、三明市,

由被告人刘某和上线联系,

杜某、曹某、李某分别

提供一张银行卡供他人使用。

经查,三张银行卡中流入

资金共计1000097元,

涉嫌诈骗资金共计69310元。

刘某非法获利3642元。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孟州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广大居民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切莫贪小惠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及支付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为不法分子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即使仅帮助犯罪分子拉微信群或者单纯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以供犯罪分子进行诈骗、非法赌博等,仍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会获得刑事处罚。此外,也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谨防电信诈骗、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短信,不要随意向他人透露自己和家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及个人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编辑  王卫芳  陈慧丽

责任编辑  沈昕

审核  李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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