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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6月30日至7月1日,被告人蔡某通过某APP联系上线, 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接受、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程某、于某、黄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接收、转移犯罪所得。三人的银行卡均流入大量不明资金,蔡某因此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他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的是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的产生的收益。“明知”,不一定是“确知”,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这些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即可。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以“跑分”洗钱为主要形式的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卡内资金,沦为了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因一己私欲而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是“嫌疑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这里,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勿将银行卡、电话、微信号等进行出租、出借、出卖,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心存侥幸,任何试图协助不法分子“洗钱”的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大家也要擦亮双眼,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李乐章 | 初审:和广智
复核:张焯然 | 终审:马俊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