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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登高:借我一双慧眼吧
侯发山
2024-09-02 15:24:09

2024年830日下午,到了快要下班的时候,豫法E信上收到两个上诉案件二审结案信息。经助理查询,两个案件均为二审维持。

对基层法官来讲,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裁判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所以,听到这个消息,个人内心像悬着的石头落了地。上诉的两个案件均有争议的地方,在二审期间,中院的承办法官也多次主动了解一审情况,听取了我们的审理思路,对争议问题的观点和主要证据的分析,对案件办理非常负责,对我们的指导也很耐心。尽管如此,在没有收到二审判决前,个人心里还是非常紧张。当然,因为有争议,在办案中我和助理也都更加谨慎。

两个案件中一件是开设赌场,一个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是:原告甲将四万元钱交给被告乙,被告乙称自己文化程度不高,不识字也更不会写字,让会计丙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借条仅记载一句话:内容为:“经XXX(乙的名字)手代(贷)款现金肆万元整月息1分每月肆佰元整2014XX日”。最让人惊奇的是借据上没有记载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名字。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乙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偿还一万元。原告在催要时暗地进行了录音,被告乙                                            在通话中表示借款是其与他人合伙使用,其本人尽快想办法协调偿还。原告曾经立案起诉要求被告乙偿还借款,由我院其他法官办理。乙在第一次庭审中答辩其非借款人,借条既不是其本人书写,又没有注明自己为借款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原告在庭后主动撤回起诉。后原告将乙和丙告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人承担还款责任。

开庭中被告乙答辩意见同原一审答辩意见,称其不是借款人,只是经手把原告的钱借给了案外人丁。现丁已经死亡,原告为转嫁风险向其主张权利没有道理。同时申请丁年逾八十的父亲出庭作证,丁的父亲作证对乙不利,其陈述不认识原告,也不知道原告是否借钱给自己的儿子丁。但知道被告乙与其儿子丁有经济上往来,丁确实欠被告乙有钱。丙称本人在新疆务工无法到庭,年龄大了也不会使用网上开庭,但证明借条是其受被告乙的委托代乙出具。

经开庭审理,我们认为原告甲主张向被告乙出借借款,有被告丙代被告乙出具的借条、被告丙的电话录音、原告甲催要借款时双方电话录音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支持了原告诉请,由被告乙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丙不承担责任。

审理民事案件中,先有证据,再有事实,还是先有心证,再有证据印证,我一直比较困惑。认识一件事可能是一个复杂交错的过程,最终达到内心确信。本案中,原告出借人的身份未在证据中记载,但被告认可,法庭所以容易认定。案件中借款人的身份认定是核心问题,丙所书写的借条,没有明确注明借款人,而且也没有借款人的签名,书写人不是借款人和用款人,不能完全等同于借款协议,更多类似证人证言。被告乙收了原告甲的现金,未出具收据借据,事后也未完善,无疑加大了甲的风险。且如果乙陈述为事实,借款用于其与丁的合伙事务,其作为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办案中总能遇到证据有瑕疵或争议的案件,如有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货款凭证上,故意把“欠”写成“久”,而且落款上书写的是个人小名,企图逃避还款责任。有案件中有证据里记录的“还欠款”应当理解为“偿还欠款”还是“还剩余欠款未付”各执一词。还有上个月承办的民间借贷案件,双方核对账后形成的借款协议中,利率与按照记录的利率计算利息不符;还有持已经去世三年的人出具借条,要求子女、配偶在遗产继续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比较头疼的还有因村委换届,前任村委主任出庭作证其他人起诉村委承担责任的。太多的案件,因为证据存在瑕疵,或者其他复杂因素,确实让人烧脑。

既戴王冠,必承其重。既然选择了作为一名裁判者,就要担负起查明事实的责任。虽然做不到明察秋毫,也要尽可能去还原事实真相,擦亮双眼,理清曲直,在复杂的人性中完成审判的使命。

作者简介:周登高,男,汉族,中共党员,巩义市人民法院法官,喜欢读书、写作、摄影、旅行和户外。系巩义市作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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