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六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延长《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商政〔2023〕17号)的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止。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网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六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延长《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商政〔2023〕17号)的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止。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