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庆典、亲友相聚,免不了要来几杯,但若不幸酒后出事,同桌者是否要担责?且看卢氏法院五里川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某日,郭某在某饭店组织同学聚会,死者莫某与郭某、宋某、杨某、莫某一、莫某二、樊某、张某、薛某、刘某等同桌饮酒。散场后由案外人董某开车送回家中。次日七时左右,莫某被发现已死亡,尸体在距离家门口四百多米的河道里。乡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意外溺水。
事故发生后,莫某家属与案外人董某签订协议书,董某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任何义务,并且自愿补偿莫某家属10000元,就莫某酒后溺水死亡一事不再向董某主张任何权利。郭某已补偿莫某其家属30000元。现莫某家属起诉来院,认为各被告酒后各自回家,未尽到对莫某的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家属义务,直接导致莫某未能得到有效看护,而致使莫某归家途中发生溺亡的损害事实发生,对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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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莫某家属陈述的参加郭某之孙满月宴,实为同学聚会。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郭某、宋某、杨某、莫某一、莫某二、樊某、张某、薛某、刘某等存在劝酒、赌酒等不当行为,同桌饮酒属情谊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法律责任。
被告郭某作为宴席组织者,酒后未妥善安排过量饮酒者,未尽理性人合理审慎义务。但是,郭某作为宴请者,宴请亲友属于情谊行为,在日常生活习俗中属正常交际,不应苛责过多义务,且郭某并无劝酒、赌酒等不当行为,故应减轻其责任,酌定由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0元,郭某应再支付12357.08元。
死者莫某在生活中应对自身身体状况、饮食习惯、酒量大小更加了解,自己是自身安全的最大责任人。在与亲友交际、推杯换盏之时对自身负责、对家庭负责,适量小酌,安全回家。故死者莫某乘坐酒后驾驶者董某车辆回家,自身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说法:
聚会饮酒属于社会生活中的情谊行为,正常社会交往属于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当谨慎。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人员只有存在与该后果具有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体案件中,聚会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参与者存在过错。但该谨慎注意义务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根据当时饮酒状况、同伴在饮酒后的状态、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等因素综合评价。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四种情形下,共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的。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逼迫的,或有对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同饮者,仍劝其喝酒的。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诱发疾病的。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饮酒者已失去或者即将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意识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同饮者负有将其安全送回家中或及时就医的义务。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的。酒后驾车触犯刑事责任,及时阻止可避免危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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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崔铭洲 编辑:崔丽娜
责编:王文婷 审核:岳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