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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的电梯,谁之责?
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
2024-09-06 19:50:16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

家用电梯渐渐进入寻常百姓家

但原是家装的“幸福梯”

却变成了不幸的“夺命梯”

谁该为此担责?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基本案情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2021年大兵在A公司销售人员推销下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为自己的别墅安装了一部家用电梯,该电梯由A公司负责运输、安装并提供设备质保期1年、终身维护服务。2022年6月,小军(系大兵的弟弟)乘坐该电梯时,物品不慎掉落进电梯底坑,从大兵处得知钥匙位置后便自行拿取钥匙打开电梯紧急开锁装置进入捡取物品。此时,电梯轿厢突然坠落造成小军死亡。小军家属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58546.25元,并于诉前向法院提出针对案涉电梯是否合格,产生事故原因以及事故与电梯质量、设计和安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申请。

双方争议

小军家属(原告)主张:被告所提供的电梯设备质量及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导致小军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公司(被告)主张:电梯除正常选层按键外其他非专业人员不能操作,小军作为非电梯专业维保人员违规操作且无视电梯警示标语私自进入案涉电梯底坑,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根据大兵的个性化需求,被告与大兵签订《设备订制合同》对产品进行约定,被告提供的家用电梯符合合同约定且验收合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案涉电梯质量及安装是否合格、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生产安装的案涉电梯经第三方鉴定存在缺陷,该缺陷系造成小军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军在物品掉落电梯底坑后,未联系被告寻求帮助,其作为非专业人员无视案涉电梯警示标语提示风险,贸然开锁进入电梯底坑将自身置于危险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死亡后果发生。

综上,案涉电梯存在缺陷和小军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损害结果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原告主张赔偿项目,结合其提交证据,法院确认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其中)、丧葬费、鉴定费共计1062546.25元,其他费用不予支持,法院酌定被告A公司承担70%的责任,需向原告赔偿743782.38元。此外,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酌定被告A公司赔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电梯这种特种设备在我国的数量呈迅猛增长之势,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确定的危险。近年来,由于电梯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保养维修不及时而引发电梯伤人、致人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居民或者小区在加装电梯时,应当注意所购电梯质量和安装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和承担保养维护工作,且需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当电梯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并交由电梯专业维保人员进行处置,非专业人员不可贸然进入电梯处置故障,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

供稿:余婧

编辑:周祥锋

校对:赵晓曼

审核:张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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