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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冻结”“限高”显威力 社旗法院力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天平社旗
2024-09-24 19:40:33

“宋法官,你好,钱已经打到法院账户了,希望法院尽快解除公司账户冻结和限高等措施。”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过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欠款五百余万元,不仅及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企业运营的影响,优化了营商环境,案件也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河南某建筑公司承建社旗某小区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吕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揽了该工程中的砂浆抹灰和石膏粉刷工程。后吕某对承包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主体的砂浆抹灰和石膏粉刷工程进行施工工作。现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并投入使用,但河南某建筑公司未如期向吕某支付工程款,经核算河南某建筑公司共拖欠吕某工程款共计506.57万元。吕某多次催要欠款未果,遂诉至社旗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限期内向原告吕某支付工程款506.57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遂向社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宋兴林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某建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既不主动申报财产,名下亦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河南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屡屡口头答应,却光说不做。无奈之下,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对其高消费行为和出行进行限制。不久之后,河南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执行法官趁机对其释法明理,并告知其如拒不履行,不仅会影响企业信誉及生产经营,其个人生活也将处处受限。最终河南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动偿还了所欠款项,并请求法官尽快解除限高等措施。至此,申请执行人权益得以保障,执行法官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等强制措施,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文案|焦典范

编辑|王   萌

初审|赵   刚

终审|刘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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