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
(一)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
1.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法律关系,进行民事诉讼、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法院调解、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者申请支付令;2.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对虚假的案件基本事实作出自认;3. 夫妻之间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4. 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形;5. 当事人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6. 委托代理人、共同诉讼代表人等实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被代表人等当事人的利益;7. 演出企业等与艺人恶意串通,利用“阴阳合同”等,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8. 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
(二)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
1. 恶意利用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2. 起诉时隐瞒存在已针对同一事项的生效裁判或者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等事实;3. 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4.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恶意主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5.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侵害对方利益;6. 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7. 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达成损害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以物抵债协议;8. 故意错列被告或者第三人,把与本案无关的当事人拖入诉讼;9.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财产权利,或者主张捏造的优先受偿权;10. 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11. 在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诉讼行为;12. 当事人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13. 行为人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诉讼;14. 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意图改变诉讼管辖;15.其他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
(三)执行程序中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执行程序中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1. 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获取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2. 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3.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捏造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 案外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5. 当事人或者他人通过捏造事实等可能导致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的其他行为。
针对发现的虚假诉讼,将作出如下处理:
1.经查明认定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经审查后,认定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获取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裁定不予执行;认定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提出异议的,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裁定驳回异议;3.对于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活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公证人等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来源:娄底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