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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骑电动车的红线!
西平发布
2024-09-09 16:20:04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张某(化名)系汝南县某中学学生,事故发生时为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暑期某日,张某骑两轮电动车在汝南县城某路行驶,骑行过程中与相对方向李某(化名)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驾车逃逸。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张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认定张某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120急救车送往汝南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2600余元。出院后,因赔偿数额问题发生争议,李某便将张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其父母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800余元。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张某及其父亲认识到事情严重性,主动向李某赔礼道歉,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张某的父亲主动当庭履行,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释法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骑电动车需要年满16岁周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未成年人张某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与对向驶来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张某系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张某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16周岁驾驶电动车是必不可逾越的红线。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虽说现在的未成年学习能力较强,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可以骑车上路,未成年人往往身心发育尚未健全,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认知不全面、应急和安全意识欠缺、缺乏成熟的驾驶技能、易导致交通事故,危及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并且在发生事故后,茫然无措,不知如何处理交通事故,无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家长朋友,孩子私自驾驶电动车或许难免,但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当切实履行好监管、教育职责,将孩子驾驶电动车的危险风险最小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关注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问题,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和良好的出行习惯,提升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消息来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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