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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新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有线索请立即举报!
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4-11-27 17:51:24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3)豫0721执恢55号

本院在执行赵锁堂与刘培志、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培志拒不履行(2021)豫07民终2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锁堂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事项:提供被执行人刘培志下落及名下财产线索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18日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

被执行人:刘培志,男性,1996年09月0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782199609091919,住辉县市占城镇张莫小营村207号。

涉案标的:716152.54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培志的踪迹,使得被执行人刘培志被本院控制的;或向本院举报并协助本院取得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并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实际执行到位的1%予以悬赏,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本院不予发放。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及人员身份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董法官    举报电话:17637305303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县府前街东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豫0721执恢73号

本院在执行李来岭与陈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威拒不履行新乡县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10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来岭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事项:提供被执行人陈威下落及名下财产线索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26日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

被执行人:陈威,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2198001082510,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宝龙龙邸9号楼1单元603号。

涉案标的:41133.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威的踪迹,使得被执行人陈威被本院控制的;或向本院举报并协助本院取得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并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自愿以两千元人民币予以悬赏,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本院不予发放。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及人员身份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赵法官    举报电话:17637309180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县府前街东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豫0721执958号

本院在执行王吉永与刘良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良君拒不履行新乡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吉永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事项:提供被执行人刘良君下落及名下财产线索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18日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

被执行人:刘良君,男性,1955年03月10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882195503104010,住焦作市沁阳市西向镇新庄14号。

涉案标的:320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良君的踪迹,使得被执行人刘良君被本院控制的;或向本院举报并协助本院取得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并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实际执行到位的1%予以悬赏,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本院不予发放。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及人员身份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董法官    举报电话:17637305303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县府前街东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3)豫0721执恢5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永亮与被执行人安徽桐荫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云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唐云志拒不履行(2022)豫07民终3000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亮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事项:提供被执行人唐云志下落及名下财产线索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18日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

被执行人:唐云志,男,1973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30512521X,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黄麓镇唐疃村委会二咀自然村。

涉案标的:233582.7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云志的踪迹,使得被执行人唐云志被本院控制的;或向本院举报并协助本院取得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并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实际执行到位的1%予以悬赏,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本院不予发放。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及人员身份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董法官    举报电话:17637305303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县府前街东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豫0721执971号

本院在执行张家密与师浩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师浩伟拒不履行新乡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密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事项:提供被执行人师浩伟下落及名下财产线索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18日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

被执行人:师浩伟,男性,1988年09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381198809281511,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首阳山镇石桥村13组。

涉案标的:120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师浩伟的踪迹,使得被执行人师浩伟被本院控制的;或向本院举报并协助本院取得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并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实际执行到位的1%予以悬赏,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本院不予发放。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及人员身份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董法官    举报电话:17637305303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县府前街东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豫0721执733号

本院在执行张传胜与贾振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贾振民拒不履行新乡县人民法院(2024)豫0721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传胜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事项:提供被执行人贾振民下落及名下财产线索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18日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

被执行人:贾振民,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01196702154557,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北1号院1号楼3单元10号

涉案标的:74036.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贾振民的踪迹,使得被执行人贾振民被本院控制的;或向本院举报并协助本院取得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并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实际执行到位的1%予以悬赏,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本院不予发放。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及人员身份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吕法官    举报电17637305963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县府前街东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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