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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能要求对方返还吗?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2024-09-30 18:24:08

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恋人之间常有转账、送礼物等经济往来,那么分手后,给出去的财物是否能主张返还?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2024年4月,原告石某(女)与被告邢某(男)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的,两人认识没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邢某多次向石某讲述自己从事的业务很有前景,但苦于没有资金,没办法大展宏图。石某认为两人是奔着结婚去的,对方努力打拼也是为了两人以后得生活考虑,于是,石某便向邢某提供了100万元作为创业启动资金。

2024年7月,邢某说车是生意人的门面,想要换一辆好车,两人当即便到某汽车销售公司挑选车辆。车辆挑好后,邢某便以不愿意分期购买车辆为由使石某向其转账24万元。不仅如此,石某在此期间还为邢某购买手表、衣物等物品花费数万元。

2024年8月,邢某突然开始拒接石某电话,也不与石某见面。石某认为,两人已无结婚可能,便向被告要求返还恋爱期间为其花费的各项费用,但被告未有表示,石某将邢某诉至解放区法院。

受理此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曾是恋爱关系,为了妥善解决问题,让昔日情侣化干戈为玉帛,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为了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从“情理”到“法理”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释法和耐心的劝导。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和劝解下,邢某同意一次性返还部分赠与款项113万元,并于次日将赠与款项实际交付给了石某。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经常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对于恋爱期间赠与行为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认定。情侣之间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感情而进行的小额转账或购买日常用品、小礼物等,通常被视为一般赠与。这类赠与通常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但是,在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且是为了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判断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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