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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小哥受伤索赔遭快递公司拒绝,到底怎么判的?
快递观察家
2024-10-17 22:06:14

“您好,我来上门取件,请出示您的取件码。”快递小哥每天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用一件件包裹串联起千家万户的美好生活。随着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快递小哥的权益保障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从已审结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总结发现,快递小哥大都未与快递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平台签订服务协议,负责网约配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呢?临平法院的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01

突发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3年2月,小李通过手机软件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根据相关注册协议约定,小李按照众包平台的配送要求、标准等,自主选择接收承运事项。品牌用户通过该众包平台合作客户端发布配送服务任务,并将服务费用支付给配送服务公司。

小李完成订单配送后,配送服务公司会将服务费用发放到小李注册时绑定的个人金融账户中。协议还约定,任何时候,网约配送员与品牌用户、配送服务公司、众包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均不构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协议签订后,小李至品牌用户(即某快递公司)营业场所工作,负责区域内快递包裹的收派,报酬由平台系统自动进行结算。

2023年5月,小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受伤,造成下颌骨骨折、左腿骨裂等。小李请求快递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而快递公司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无奈之下,小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该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该请求。该快递公司不服裁决,认为根据约定,小李和协议各主体间均不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为此,该快递公司向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否认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

02

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无疑,网约配送员小李与该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小李与该快递公司均具有作为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小李使用的工作车辆有“该快递公司”字样,其收入实际由该快递公司发放,快递公司对小李提供的“业务指导”具有一定的管理性质,且小李工作相对稳定,与一般劳动者提供劳动并无实质区别;小李在某快递公司的经营场所工作,工作内容为负责相关区域内快递包裹的收派,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据此,临平区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该快递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该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03

法律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新业态行业的发展,既需要法律来保障,也需要法律来规范。在实践中,既要充分尊重新生事物,又要切实保护合法利益,要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主审该案的法官表示:与传统劳动用工相比,涉互联网平台的用工方式更为灵活、复杂,理论上一个清晰的劳动关系,在现实中可能会被拆分为若干个组成部分。涉互联网平台用工案件,就劳动者与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不宜简单按平台协议认定,宜根据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来依法认定,以确保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引导构建和谐稳定的新业态用工关系。

与传统劳动用工相比,涉互联网平台用工主体对劳动者的管理看似有所弱化,相关从属特征也不明显,涉互联网平台用工在一定程度上为劳动关系的认定设置了障碍,但在大数据时代,万物互联,看似弱化的管理在实际中可能更为苛刻,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此,法官温馨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新业态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及时敦促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合理、平等地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切实履行其社会责任,不能只考虑经济利益,对实质上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主动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刻意规避法律义务、企图损害职工利益,不仅有损企业自身形象,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ND

来源 | 潮新闻  作者 | 高敏  版式 | 麦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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