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
向社会集中公开两起
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鹤壁福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问题线索,对鹤壁福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在生产,筛分、烘干、冷却工段配套的喷淋塔未正常开启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以行政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24年8月9日,山城区公安机关对该企业负责人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
未经全程处理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问题线索,对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甲醇分厂甲醇罐区固定顶储罐产生的闪蒸汽通过洗涤塔顶部阀门直接外排,甲醇装置精馏单元所产生的甲醇精馏不凝气仅通过水洗、吸附两级处理后直接排放,存在未经全程处理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以行政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24年8月18日,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机关对该企业环保负责人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实习编辑:张沐炜丨责编:刘颖
监制:冯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