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法院城区团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以为涉案金额不高,案情简单,没想到双方对于款项的性质争议很大,究竟是“彩礼”还是“借款”,就需要法官为我们拨开迷雾、抽丝剥茧,让事实“说话”。
基本案情
原告蒋某称,被告陈某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2万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此后陈某仅还款6000元,余下欠款经蒋某多次催要未还。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据被告陈某所述,蒋某所诉2万元实为彩礼而非借款,蒋某是男方的媒人,欲与陈某女儿说媒,蒋某将2万元作为彩礼给了陈某,后双方亲事未成。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均拒绝。
法官调解
由于双方当事人所述事实不一致,承办法官在进行庭审之后,又多次联系当事人和证人,深入了解真实情况。
原告称,说媒一事确实存在,自己当时也确实带着彩礼钱去了女方家,但是由于男女双方年龄不够,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也未实际给出。而被告在知道原告携带大额现金的情况下,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借给了他。期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起诉至法院后,被告要求原告撤诉,并偿还了2000元。
同时证人高某出庭作证称,说媒一事自己知道,借款时自己也知晓,当时被告确实向其说向原告借款,证人高某作为中间人从中协商,最终原告借给被告2万元。
被告坚称,该款项系彩礼钱,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至此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晰明了,法官对案情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无法认定争议款项系彩礼钱。
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告知被告陈某拖欠还款的法律后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被告陈某同意偿还余下欠款。考虑到陈某的家庭困难情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分期还款,每年偿还3000元,还清为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券纠纷非民间借贷案件行为引起的,市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民事纠纷常常会有事实不清、案情繁琐的情况出现,涉案金额通常又不会太高,对于这类案件,调解往往会比直接判决更能得到使双方当事人满意的效果,真正做到为人民解决纠纷,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记者王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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