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全国小朋友们
“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



童心绘法意,
墨香护成长。
“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
“书·法”活动
邀请小朋友们书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笔一画写未来,
一字一句守纯真!
2020年7月11日,“书· 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活动启动以来,已先后组织书写民法典、土地管理“一法一条例”、法律援助法、宪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信访工作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法官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一起来看
小朋友们的书法作品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作者:杨知覃 北京昌平实验学校三年级学生
指导教师:杨东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作者:田一泽 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实验学校初三学生
指导教师:潘鑫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作者:张梓雯 北京昌平实验学校六年级学生
指导教师:杨东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者:韩克阳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少儿分会会员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晏婴小学五年级学生
指导教师:田立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作者:苑齐鹤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少儿分会会员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遄台小学四年级学生
指导教师:田立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作者:高慧茹 湖北省书法家协会少年分会会员 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八年级学生
指导教师:刘小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作者:赵梓馨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五小学四年级学生
指导教师:孙加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作者:郭立扬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外国语实验小学五年级学生
指导教师:王一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冯钰扬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博文小学六年级学生
指导教师:王一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作者:李紫嫣 海南省三亚市第九小学六年级学生
指导教师:李海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

作者:陈梓裔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小学五年级学生
指导教师:潘鑫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作者:张博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87小学六年级学生
指导教师:张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作者:赵娅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87小学四年级学生
指导教师:张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作者:肖思齐 海南省海口市第二十五小学四年级学生
指导教师:王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作者:欧阳佳润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海口实验学校六年级学生
指导教师:刘松铭
童心如梦,
纯真似画。
愿所有小朋友
在法治的呵护下,
茁壮成长,
勇赴未来!

文字|邹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