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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狗咬伤他人,该负什么责任?|顶端法声
顶端南阳
2024-09-13 11:42:12

顶端新闻记者 张治中 通讯员 刘柯君 周璞

在农村,许多乡亲会养狗看家护院,但因看管不力引发的“狗咬人”事件也屡见不鲜。9月12日上午,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五星法庭,来到该县五星镇陈庄村部巡回审理一起“狗咬人”案件,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履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并见证庭审。

原告卢某与被告马某芳、马某红系邻村村民,被告马某芳系马某红父亲。2024年8月10日下午,原告卢某前往二被告的梨园买梨,二被告所饲养的狗将原告脚踝咬伤。事发后,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卢某诉至新野县法院,请求被告马某芳、马某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2912元,引发本案诉讼。

新野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联系原、被告了解基本案情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巡回审理该案。2024年9月12日上午,五星法庭来到新野县五星镇陈庄村部,搭起巡回法庭,吸引当地群众纷纷汇集到巡回审判现场围观旁听。

“新野县人民法院民事巡回法庭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庭审正式开始。庭审中,法官范辛亚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后,范辛亚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之后,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二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1500元并当庭履行,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

此次巡回审判,不仅履行了司法审判的职责,更实现了广泛的社会教育效应。下一步,新野县法院会持续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让法官“多走动”,让群众“少跑腿”,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选取群众关注点高且深具普法意义的典型案件,让广大群众可以近距离地旁听庭审,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只要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或者违反饲养动物有关的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因此造成的损失,除非受害人存在伤害、挑逗动物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饲养犬只家庭数量不断攀升,犬只在给予陪伴、带来慰藉的同时,也存在伤人、咬人的风险,因饲养犬只致人损害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法官在此呼吁,犬只饲养人应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携犬出门要带好束犬链,给犬只戴上嘴套,以避免误伤他人。农村的犬只禁止户外散养,应进行圈养或者拴养在院内,防止随意外出伤人,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和看护,肩负起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 顶端新闻
编辑: 黄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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