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根据《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商公积金委〔20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2025年6月20日起,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以下调整:
政策
01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贷款时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符合县处级及副高职称以上女干部延迟退休条件的,以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并按规定办理业务。
政策
02
符合多子女家庭或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其中一项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可在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20%。同时符合多子女家庭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额度可在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40%。
政策
03
审查到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中任一方近两年内有以下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①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
②采用到期一次还款方式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
③信用卡拖欠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
④被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或存在其他贷款风险隐患的情形。
政策
04
提前还贷业务:1.提前部分还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款应在首次还款日正常还款后办理;2.提前偿清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申请将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还剩余贷款本息,如账户余额不够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可同时申请其名下有效银行卡实时扣款。
政策
05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可贷额度,依据借款申请人年龄、贷款年限、缴存基数、家庭收入、月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家庭住房套数情况以及所购建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不高于下列公式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M1+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M2)×账户余额系数N
其中:当个贷率连续三个月≤70%时,N=20;当连续三个月70%<个贷率<85%时,N=15;当个贷率连续三个月≥85%时,N=10。
缴存时间与缴存时间系数M对照如下: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M为1.0;
12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M为1.2;
36个月<缴存时间,M为1.5。
M1指借款人缴存时间系数,M2指共同借款人缴存时间系数。
政策
06
房地产楼盘开发企业合作有效期由1年调整为3年。
政策
07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人近两年内有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的,不予办理此项提取业务。
政策
08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间由3年延长至5年。在购房5年内,一套自住住房可以一次性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同时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配偶、父母、子女不限制提取顺序),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包含住房贷款部分)。
政策
09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申请办理委托冲还贷业务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超过6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之和。
政策
10
偿清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偿清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限制提取顺序)。提取申请时间由1年延长至2年。
政策
11
在本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家庭每年最高可提取金额由1.2万元提高至1.8万元。
业务咨询电话:0370—5121668 0370—5121669 |
来源: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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