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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好百姓的“粮袋子”
顶端法治
2024-10-22 17:09:36

“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守护好百姓的庄稼种子,就是守护好千家万户的袋子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发力,打击假种子维护农民利益全力守护好百姓“粮袋子”,筑牢粮食安全“压舱石”。


9月12日,在驻马店市遂平县槐树乡一块玉米地头,村民老张顺手掰下一个玉米棒对回访的检察官说道:“今年收成可不赖!多亏了你们还一直操着俺的心……”看得出来,他满怀着丰收的喜悦,对检察官的感激之情也是溢于言表。

老张今年63岁,家里有五亩多农田。两年前,他跟其他农户一样,收完小麦,趁着墒情好就赶紧种上了玉米。没成想等到玉米出苗的时候他可着急了。那时候一片一片的白地都没有出苗,即使偶尔出的玉米苗也是苗细,还发黄,看上去都是病歪歪的。上了年纪的老张外出务工已有诸多不便,原本就指望着这一季秋庄稼卖个好价钱,玉米苗出现这情况,让他的眉头一下子拧成了疙瘩。

无独有偶,老张村里好多农户都和他家的玉米地里情况一样。后来大家一碰头才知道,原来他们都是买的同一家经销商,同一个品种的玉米种子。

2022年8月,河南天广公司负责人李某某遂平县和兴镇、槐树乡农民到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报案,称自己购买的玉米种子是假种子。

李某某所说的假种子,是其2021年从山东一家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5000袋玉米种子,通过分销商销售到遂平县和兴镇和槐树乡农户手中。农户种植后,发现种子出苗差苗形不齐。李某某现场察看,确实出苗率不好。李某某不敢擅自做主,就和农户到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反映了问题,农业部门对涉案玉米种子进行取样抽检,委托有资质的河南科育作物检测技术公司检验,检验结果LM518玉米种子芽率为86%,黎民362玉米种子纯度为96.2%,均属于劣种子。

玉米种子被定性为不合格种子,李某某没有推诿,第一时间向分销商赔偿32500元,调配合格玉米种子1125袋给农户种植,折合现金61875元。并和种业科技公司协商,退回剩余2573袋种子。

后经查实,山东省一家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和质检部门负责人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于2024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15日,该案被移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明,经手销售给李某某不合格种子的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现为山东省一家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和质检部门负责人。余某某供述:为确保种子质量合格,种子必须通过具有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方可上市销售。“余某某作为公司质检部负责人,明知该批次种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在种子入库、出库、销售等环节,没有把种子送往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为了应付经销商,余某某于2021年10月28日、11月30日,在没有委托第三方检验、公司也没有自检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出具了涉案种子的质检报告,作为经销商在农业部门种子备案使用就这样,不合格种子堂而皇之地走向了市场。案发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将库存问题种子在销售当年转商处理,未销售给其他代理商和经销商。

检察机关认定,余某某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余某某所销售的种子经检测数值与两种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标准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8条对“劣种子”的规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劣种子”,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次,虽然农户已经收割,不具备出具田间鉴定条件,但除去未销售的公司仓库中的种子,余某某销售给天广公司的种子金额已达16.94万元,符合法〔2022〕66号和公通字〔2008〕36号“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原因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之规定故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应予以追诉。

综上,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作为企业负责加工、质检的负责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7月9日,当地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路梦蝶 通讯员 高静 赵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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