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北京知名女律师刘英杰通过发文或发布视频公开感谢厦门市律师协会,并通过微信发来其感谢信全文,让青锋不得不问,刘英杰女律师为何要公开感谢厦门市律师协会?
为让大家和青锋一样,弄清楚刘英杰女律师感谢厦门市律师协会的原因,青锋在此将刘英杰女律师的感谢信全文照录于下,期望大家能够从中找到原委。
厦门市律师协会维护了律师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刘英杰律师致敬厦门律师协会的公开感谢信
厦门市律师协会:
我是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的刘英杰律师,今天致信你们,是因为在邓庆高律师在法庭上被打反被拘留一案中,当邓律师向你们提出《维权申请》时,你们经过认真的调查后,及时向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公安局梅岭派出所、司法局发出了《关于邓庆高律师行政处罚的法律分析意见函》。你们专业、严谨、客观公正的法律分析,最终认为依法应对邓庆高律师不予行政处罚。及时全面的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益!你们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你们维护了依法治国方略的正确实施!你们真正发挥了律师协会的作用,这一点你们走在了全国各兄弟省市的前面。作为一位在北京执业的律师,我向你们致敬!为你们点赞。感恩,感激,感谢!
我认真拜读了贵协会致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公安局梅岭派出所、司法局《关于邓庆高律师行政处罚的法律分析意见函》,专业的法律意见,观点明确,逻辑严密。在这里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开篇贵协会简明扼要陈述了邓庆高律师在法庭被打反被行政拘留的经过,贵协会也到公安局调查核实,查看了涉案监控视频。描述了邓庆高律师被打经过。根据监控视频体现过程及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记载情况,结合公安局反馈调查情况,贵协会建议,根据本案情况结果相关法律法规,对邓庆高律师不予行政处罚,并有理有据的陈述的如下理由:
一、具体理由如下,本案系因吴某先对邓庆高律师实施挑衅,并做出打人动作在先而引发的纠纷。邓庆高律师的动作。在当时的情景下,是一种应激反应,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宜进行治安处罚。首先从法庭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从吴某走到邓庆高律师面前,突然挥出中指,到邓庆高律师躲闪并开始抬手反抗,期间时间极短。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上述动作。属于连贯、无终止的持续动作,符合一般人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应激反应的特点,不易认定邓清高律师具有殴打他人的故意。
其次,视频显示,邓清高律师在左手做出格挡动作后,右手是以反手方向挥向吴某额面部,该动作并非正常的掌掴动作。同时,考虑到邓庆高律师在抬手之前为站立姿势,头部向左躲闪,吴某的中指挥舞动作之情形。本协会认为,邓清高律师挥手。是为了防止吴某可能的二次伤害。
第三,即使认为邓清高律师右手动作系侵害性动作,根据该监控视频,在双方后续被拉开时,能够看出吴某在被劝阻时仍然情绪激动,意图对邓庆高律师继续进行侵害,该情节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邓清高律师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鉴于签署笔录作为庭审流程中的持续。它属于律师执业活动的一部分,因此,针对律师在签署笔录过程中可能遭遇不当的对待,不应视为治安处罚的范畴,而应根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即便邓庆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但邓清高律师的动作并未造成对方身体伤害,情节特别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在案发后也主动到梅岭派出所陈述了案件过程,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一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邓清高律师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梅岭派出所调查结果。邓庆高律师的行为未对吴某造成伤害后果,切对吴某挥手动作的应激反应没有任何进一步的伤害动作。案发后又主动到梅岭派出所陈述。案件经过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一四项之规定,本会认为只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任意规定,都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邓庆高律师符合两条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切系相对人过错在先,故对其行为不予处罚更符合立法本意,也符合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精神,这样才能更好的区分单一减轻处罚情节与多个减轻处罚情况。
综上,经研判,本案案发全过程,综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会认为邓庆高律师之行为尚处于人体应激反应界限内。不应对其反抗行为过于苛求,要求其违反生理反应进行克制,不宜认定为殴打他人。在邓庆高律师反抗后,吴某仍意图对邓庆高律师实施侵害行为。根据公安部规定,应当认定邓庆高律师的反抗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即便认定该行为属于殴打,邓庆高律师之行为,同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两个情节,一、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故不宜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是行政拘留决定。因此,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厦门市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本会建议晋江市公安局对于邓庆高律师不予行政处罚。
作为一名在北京执业的律师,我再次向厦门律师协会表示诚挚的敬意和深深的谢意。你们在律师受到不公对待时,没有袖手旁观,没有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惩治律师,你们没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听之任之,你们第一时间站出来为律师维权,让我们感恩、感激,感动,你们这一伟大壮举,定将载入中华民族律师发展史的史册!
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你们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益,你们维护了律师法的正确实施,你们维护了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你们维护了依法治国的正确实施。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把防卫者的利益作为法律要保护的优先利益、首要利益,这是国家不断向社会传达、传递的重要价值观。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切实防止维护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让我们感谢厦门市律师协会的同时,共同期待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能够做出撤销晋江市公安局做出的对邓庆高律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庭的威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维护依法治国的正确实施。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让我们保障好律师的合法权益,共同开创法治中国美好的未来!
注:编者对上述文字略有订正,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