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中原区应急管理局设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曝光台”,将不定期通报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案例一
2024年6月18日,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XX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给予XX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隐患问题已按照规定整改完毕,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二
2024年8月21日,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郑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对XX不锈钢商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时,发现该商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与XX不锈钢商行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隐患问题已按期整改完毕,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办理完结。
中共中原区委宣传部
投稿邮箱:zyqxcb@126.com
来源:中原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