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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清丰县法院执行典型案例(六)
清丰县人民法院
2024-10-06 18:01:16

【基本案情】

关于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查明,清丰县法院于2024年4月2日作出(2024)豫 0922 民初 22 号调解书,约定被告李某某同意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 25000 元,分期支付,于 2024 年 5 月 2 日前支付 7000元,2024 年 6 月 2 日前支付 6000 元,2024 年 7 月 2 日前支付6000 元,2024 年 8 月 2 日前支付 6000 元。因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于2024年8月7日向清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本案在执行立案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手续,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实际冻结金额6600余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未能处置。

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偿付全部债务,执行法官积极查找联系约谈被执行人,释法明理,着重强调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摄于“纳失”压力,被告李某某于2024年8月16日主动缴纳执行款32380元至清丰县法院案款专户,本案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审慎采取“纳失”措施,督促案件当事人迫于执行压力,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体现法院对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司法理念,助力营造知识产权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 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执行局

编辑:郭世冉

初审:刘亚茹

复核:韩丽敏

终审:佘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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