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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环卫工清扫时被撞受伤,谁之责?
巩义市人民法院
2024-11-05 22:34:28

环卫工人

被誉为“马路天使”和城市美容师

正是有他们起早贪黑、不畏严寒酷暑的

辛勤劳作

才有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

环卫工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怎么办?

近期,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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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4日,城市管理局与某保险公司签订《2022年环卫工雇主责任险项目合同》,为包含李某在内的476名环卫工人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根据政府文件批示,城管局下属的所有车辆、工程设备、工作人员等移交给某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自移交之日起,城管局人员和权利义务由某市政公司承担,某市政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将保险费转入该保险公司账户。

李某为该市政公司环卫工人,2022年12月12日在扫街时,被贺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伤,贺某全责,李某无责任。市政公司作为雇主,依法向李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20291.98元。该市政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巩义法院,要求其在雇主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12029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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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赔付市政公司11484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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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案属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为城市管理局并非市政公司,其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城市管理局为第三人李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雇主责任险,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政府工作安排,城管局下属的洒水车辆、工作人员等移交给市政公司管理,该市政公司也将案涉雇主责任险的保费支付给了保险公司,李某发生事故后,市政公司对其进行了赔付,城市管理局也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市政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规定,城市管理局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市政公司的行为合法有效,市政公司也依法获得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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