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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饮酒身亡,同饮人是否担责?
濮阳县法院
2024-09-05 20:54:45

饮酒身亡,同饮人是否担责?

酒逢知己千杯少

好友小聚

难免会饮酒助兴

但若没有把握好度、处置失当

也可能酿成悲剧

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看濮阳县法院以真实案例

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2023年年底,冯某与同学兼好友的小李相约到小李家饮酒,二人相谈甚欢,共同饮用大量低度数黄酒,酒后冯某自行通过滴滴网约车回家,网约车将冯某送至楼道口后,冯某下车摇晃回家,未到家门口便晕倒在楼梯上,随后死亡,凌晨被邻居发现,邻居当即报警。冯某妻子认为冯某的死亡与小李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小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赔偿。

法院审理

本案中,冯某与小李系同学兼好友,相互熟识、了解对方情况,两人住处距离相对较近,又常在一起饮酒,双方对对方酒量了解。当晚双方共同出资饮酒,酒后冯某自行下楼、呼叫了网约车并打车回家,在网约车上意识清晰,冯某到家后主动告知小李已到家,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冯某酒后未出现明显异常情况,饮酒后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对自身行为有认识和辨别的能力。小李已尽到了共同饮酒人的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冯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冯某的死亡结果与共同饮酒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小李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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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明理

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生活活动,属于感情交流的情谊行为,受道德规范调整。对于共同饮酒人是否需承担责任,需根据当事人行为过错程度及有无因果关系来综合判断。

如果饮酒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或对饮酒后出现异常行为的人未尽必要的合情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则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饮酒中的不当行为主要指恶意劝酒、强行劝酒、过度劝酒等行为。

若同饮者醉酒,要妥善处置,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通常表现为提醒、劝阻、照顾、扶助、护送、通知等行为,目的在于相互保障各个饮酒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损害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ND  

供稿:柳屯法庭 高剑龙 黄亚华

编辑:李艾青

审核:赵丽娜

终审:王相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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