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规吃喝?
违规吃喝是指违反规定接受、提供宴请,其中包括违规提供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接受公款宴请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以及违反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等行为,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认定违规吃喝的关键
违规吃喝案件主要有四类:
一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是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
三是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四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是否构成违规吃喝,关键要看“和谁吃”“在哪吃”“谁付钱”三个方面。
“和谁吃”——参与吃喝的人员关系
着重要看宴请人员间的关系、组织者和参与者,宴请人员中是否有“下级单位”“私营企业主”“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无论宴请花费的是否为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党员干部就一概不能接受。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轻重一般根据提供、接受宴请的次数、支付费用的数额、出入场所的性质、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因此也要看菜品酒水及是否存在收礼送礼等情况。
“在哪儿吃”——吃喝的地点性质
要看宴请地点是否为“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私人会所只对少数人开放,一般具有专属性、隐蔽性、高档性等特征,组织和群众难以监督,容易滋生风腐问题。因此,党员干部无论是否花费公款、是否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均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实践中,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也出现隐形变异趋势,一些单位、企业或个人将高档小区住宅、别墅等改造为不对外公开营业、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的场所,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俗称“一桌餐”。
实践中会根据吃喝场所内部装修情况、平时接待对象、场所隐蔽程度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私人会所或者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
“谁付钱”——吃喝的钱款来源
违规吃喝案件中,有两类案件的钱款来源为公款。两者共同点为“用公款支付”,区别在于是否有真实公务活动。
一是《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该类违纪案件往往假借公务活动之名,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公务活动。具体要看宴请资金来源和目的事由等。
二是《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该类违纪案件发生在公务活动中,接待“师出有名”,但是接待标准违规,重点在于钱款来源、用餐理由、陪餐人数、用餐标准等。
来源:党建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