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以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为牵引,着眼提高创新能力,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完善高校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这为新时代我国高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成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课题。从法理学角度解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理论意涵,探索以法治之力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路径,既是回应国家战略需求的应然选择,也是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
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法理学意涵
从国家层面来看,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是“国之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创新精神在人才能力结构中的重要地位;第十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需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并具备“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从教育目标上为创新能力培养设定了明确的法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二十条规定硕士研究生要具备从事学术研究工作与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第二十一条规定博士研究生在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坚持创新引领”,明确要求“完善科教融合育人机制”,以政策文件形式明确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制度化路径,形成了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协同发力的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体系。《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提出,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博士研究生教育”。这些都表明,研究生创新能力是事关创新型国家和教育强国建设的“国之大者”。
从高校层面来看,我国法律对高校研究生创新能力给予了全新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对“授予硕士学位”和“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进行了专门规定,其核心都直接指向研究生创造性能力与创新性成果。从这些条件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要求并期望研究生做出独创、原创、首创意义上的创新成果,其根本目的是将研究生培养成为我国高校知识生产的“有力创造者”与未来知识生产和科学研究的“接班人”,成为解决国家“卡脖子”技术难题的重要力量。这就对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创新气质上要“弃旧扬新”“革故鼎新”,在创新方式上要“无中生有”“有中找无”,在创新速度上要“先人一步”“快人一拍”,在创新程度上要“前所未有”“人无我有”,在创新效果上要“耳目一新”“高人一招”。
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法理学表达
从创新精神看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法律特征及表现。创新精神是创新能力的核心要素,其法律表征首先表现为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用。研究生通过专利申报、著作权登记等法律行为,不仅能够清晰地界定成果的产权归属,还能获得制度上的激励,从而激发创新动力。例如,许多高校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研究生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一站式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同时,创新精神还体现为对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确保创新活动在科研伦理、技术标准等法律框架内有序开展,保障创新成果能够合法地服务人类社会发展。
从创新过程看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法制约束与引导。一方面,法律为研究生开展创新活动设定了明确的规则边界。研究生在开展科研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确保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达到相应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保护创新成果的同时,也明确了合理使用的界限,维护了学术交流和创新竞争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法律通过保护创新成果,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提供了正向激励。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赋予创新成果独占权,使研究生能够从其创新成果中获得经济利益,激发其创新积极性。
从创新成果看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法律确认与保障。创新成果是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直接体现,也是衡量其学术价值和社会贡献的重要标志。对于研究生创新成果的法律确认与保障,是创新能力培养的关键环节。从法律角度来看,创新成果的保护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种形式。例如,研究生在科研过程中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其撰写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享有著作权,而在一些涉及与企业合作的科研项目中,研究生的研究成果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高校作为研究生培养的主体,应当构建完善的成果转化与利益分配机制,为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供平台支持。
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法理学路径
一是完善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法治保障体系。在立法层面,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研究生创新成果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立法机关应深入调研研究生创新活动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专门法规或司法解释,以提供精准法律保护。在执法层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侵犯研究生创新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确保研究生的创新成果不被非法剽窃、使用或篡改,有效保护研究生的创新激情。在司法层面,司法机关应确保研究生在创新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简化诉讼流程,降低研究生的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救济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二是构建创新导向的研究生教育评价与激励机制。高校要立足国家战略需求与研究生教育规律,以创新导向构建研究生教育评价与激励机制,优化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评价机制。一方面,评价机制改革需强化创新价值导向。在导师考核中,高校应将科研创新指导能力纳入聘任与职称晋升标准;在研究生评价中,应增加科研创新的考核权重,构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另一方面,激励机制建设应以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为核心。高校要统筹校内外优质资源,构建动态保障体系,支持研究生创新实践与科研转化;强化创新实践基地与科研平台建设,对具有创新性的科研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倡导开拓创新和争创一流的科研精神,通过学术沙龙、科技竞赛等活动培育开放、包容的科研创新氛围,激发研究生创新精神和活力。
三是优化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制度环境。在课程设置方面,高校应增加与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课程,同时与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共同开发具有前沿性、应用性和创新性的研究生实践课程。在产学研合作机制方面,应建立紧密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为研究生提供与企业、科研机构合作的机会,促使研究生深入了解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前沿技术动态,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创新成果的转化效率和市场适应性。在科研创新资源分配方面,应完善科研资源分配机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科研资源分配制度体系,确保研究生能够获得充足的科研资源以支持其创新活动,从而持续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
(作者系浙江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副书记、教授;浙江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