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滕孝忠
身边的事儿
任某与侯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23年1月1日订婚,任某作为男方,给付侯某彩礼及各种礼物共计22.5万余元。订婚后不久,双方当事人因种种原因发生争执,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任某诉至周口市淮阳区法院,要求侯某及其父母退还全部彩礼。
案件结果
法官收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通过查阅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发现双方当事人系自由恋爱,且订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他们发生争执的原因,认真倾听他们的想法,与双方当事人父母沟通交流,希望能挽救这段感情。在法官多次耐心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珍惜这段感情,给对方同时也给自己一个机会,在以后的相处中互相尊重和理解,坦诚相待。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给付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如果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而劝分容易劝和难,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要切实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和好的可能性,可尽力从中调解,化解双方当事人心结,或许可以挽留这段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