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浪热搜(新京报)消息。8月16日17时许,北京海淀公安分局万寿路派出所接到某奶茶店经理的报警,称公司自查时发现,自今年2月份开始店内销售额严重下降,通过店内监控发现员工周某某独自当班销售奶茶时,私自使用个人收款码收款,同时通过切断店铺网络、关闭监控等方式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预估个人收款金额已达数万元。据周某某交代,因个人平时花销较大,他便想到了使用个人收款码收款,被侵占的四万余元钱款已被其挥霍一空。
周某某系本单位员工,从法律层面讲,其行为不属于盗窃,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周某某个人收款金额已达四万余元,涉嫌职务侵占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周某某的教训是深刻的,将面临铁窗生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逾越道德、法律底线去获取不义之财,否则,一旦身陷囹圄,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