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赵晨熙 今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有关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本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三部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对此,草案二审稿建议将有关内容修改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作出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拓宽单位和个人报告渠道,细化有关部门报告程序。草案二审稿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三是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上一级部门和国务院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