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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4年度第四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洛政通〔2024〕53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李村街道等2个街道上庄社区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3.1201公顷(其中耕地1.9730公顷、林地1.0626公顷、草地0.01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12公顷)、建设用地7.8046公顷。以上共计10.9247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四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一:东至孝文大道、西至伊滨路、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拟征收地块二:东至提驾庄街、西至光武大道、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李村街道上庄社区集体土地2.064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8753公顷、林地0.17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8公顷)。
拟征收孝文街道道湛社区集体土地2.5482公顷,其中农用地0.1538公顷(林地0.15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4公顷)、建设用地2.3944公顷。
拟征收孝文街道梁村社区集体土地2.7500公顷,其中农用地0.5124公顷(耕地0.0873公顷、林地0.3977公顷、草地0.01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1公顷)、建设用地2.2376公顷。
拟征收孝文街道西韩社区集体土地1.3359公顷,其中农用地0.1724公顷(林地0.13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09公顷)、建设用地1.1635公顷。
拟征收孝文街道诸葛社区集体土地2.2264公顷,其中农用地0.2173公顷(耕地0.0104公顷、林地0.2069公顷)、建设用地2.0091公顷。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拟组织区征迁服务安置中心、李村街道、孝文街道等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
四、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 号)等要求,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拟召集区信访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和李村街道、孝文街道等单位及拟征地社区、居委会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2024年8月11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4年度第四十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洛政通〔2024〕52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寇店镇等2个镇(街道)常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3.4056公顷(其中耕地12.8082公顷、林地0.3590公顷、其他农用地0.2384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四十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规划科技大道)。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寇店镇常村集体土地13.295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2.6984公顷、林地0.3590公顷、其他农用地0.2384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偏桥社区集体土地0.1098公顷,全部为耕地。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拟组织区征迁服务安置中心、寇店镇、李村街道等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
四、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 号)等要求,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拟召集区信访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和寇店镇政府、李村街道等单位及拟征地村(社区)、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2024年8月11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4〕51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寇店镇大王村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6.9472公顷(其中耕地4.5887公顷、林地2.27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8公顷)、建设用地0.3085公顷。以上共计7.2557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东至用地界,西至汉魏大道,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规划科技大道)。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寇店镇大王村集体土地7.2557公顷,其中农用地6.9472公顷(其中耕地4.5887公顷、林地2.27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8公顷)、建设用地0.3085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61.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170.852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598.5953万元,社会保障费用572.2571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598.595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572.2571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村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20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及村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8月11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4〕50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寇店镇韩寨社区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8.6167公顷(其中耕地16.6853公顷、林地1.4728公顷、其他农用地0.4586公顷)。以上共计18.6167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一:东至寇店镇孙窑社区水浇地,西至掘丁路,南至龙门通用机场,北至寇店镇韩寨社区水浇地、孙窑社区水浇地。
拟征收地块二:东至寇店镇韩寨社区水浇地、西至寇店镇韩寨社区水浇地、南至寇店镇韩寨社区水浇地、北至寇店镇韩寨社区水浇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寇店镇韩寨社区集体土地9.8660公顷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8.5326公顷、林地1.0806公顷、其他农用地0.2528公顷)。
拟征收寇店镇孙窑社区集体土地8.7507公顷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8.1527公顷、林地0.3922公顷、其他农用地0.2058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61.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3004.1769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1535.8778万元,社会保障费用1468.2991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535.8778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468.2991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村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20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