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挑战赛六期#
婚姻纠纷案件中,除离婚、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还涉及孩子的抚养及费用问题。近几年,由于物价、生活成本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咨询孩子的抚养费增加或减少的比较多。那么,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已达成一致意见或法院已经判决的,还能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除特殊事由外,任何一方都无法免除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根据以上规定,在必要或特殊情形下,是可以适当要求提高或者降低抚养费比例的,也就是说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金额。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一、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有能力负担的;二、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部分或全部的。
要求增加抚养费,须提供生活消费、住院、上学等大额开销的相关票据。还要提供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增加,比如纳税证明、工资条等证据。只有提供有力的证据,才可以证明有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须有给付抚养费义务人提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等相关证据。
不管是要求增加抚养费,还是减少抚养费,都要把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如果没有必要或没有特殊原因,切忌轻易起诉,以免因为诉讼原因使孩子再次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