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人货混装
莫让“货”车变“祸”车
6月6日10时40分,漯河市区东山路,市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执勤期间发现一辆白色轻型自卸货车后车斗内违法搭载1人,该人员无任何保护措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随即民警将该车进行拦截。
经查,驾驶员许某某驾驶豫L3***5号轻型自卸货车,为防止车斗内货物掉落,便让同伴坐在货车车厢内。
民警向驾驶员及同乘人员讲解了违法载人的安全隐患,并依法对驾驶员作出驾驶证记3分、罚款500元的处罚。
02
超载货车凌晨被查
侥幸心理切莫存有
5月30日凌晨,240国道舞阳段865公里处,舞阳交警交通联合执法人员在开展整治行动时,发现四辆号牌分别为豫PX91**、豫PM75**、豫KA95**、豫KE2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有改装、超载嫌疑,交警交通联合执法人员立即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将载重货车引导至附近的超限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
经过对比检查,民警发现号牌为豫PX91**、豫PM75**、豫KA95**的三辆货车有改装,且四辆车都没有喷涂放大号。
经过磅称重,豫PX9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核定载质量49吨,司磅实际总重64.82吨,超限率32%;豫PM75**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核定载质量49吨,司磅实际总重65.06吨,超限率33%;豫KA95**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核定载质量49吨,司磅实际总重84.86吨,超限率73%;豫KE2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核定载质量49吨,司磅实际总重84.80吨,超限率73%。
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豫PX91**、豫PM75**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华某某、栾某某分别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1700元的处罚;对豫KA95**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石某某处以驾驶证记6分、罚款2200元的处罚;对豫KE2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乔某某处以驾驶证记6分、罚款1700元的处罚。目前,四辆违法货车已被移交交通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漯河交警提醒
货车、农用车、三轮车等车辆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不具备载客条件。如进行违法载人、人货混装,将大大增加行车风险。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客都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要图一时方便,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置于险境。
编辑:王家辉
校对:张鸿雁
审核:蒋士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