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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为什么不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5-06-11 17:59:44

原告申请撤诉

法院不准许

是什么情况呢?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本案中,根据相关鉴定意见,案涉合同第一页至第四页打印字迹一致,第五页与其他四页打印字迹不一致。对此情况,原告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法院认可鉴定机构做出的合同存在换页的编造事实的意见,因此,可认定案涉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除举证合同之外,未有其他直接证据可证实原告和被告就案涉合同关系达成合意,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告伟某公司以原告涉嫌虚假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报案,法院与公安机关联系,对于在案件审理中扣押的原告证据原件连同其他相关材料,已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涉嫌虚假诉讼,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虽然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对撤诉权设定了严格限制,如有以下情形,法院将不予准许撤诉:一是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需追责的;二是案件已经开庭,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不同意原告撤诉;三是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辩论终结后不得撤诉;四是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关系社会伦理秩序,同样禁止撤诉。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假诉讼行为无论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讼必须谨慎对待,任何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诉讼行为,不仅会被追究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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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张馨叶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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